质有赖主观之直观形相,故视为现象之对象,与“所视为对象自身”之自身有区别。是以在我主张空间与时间之性质(我之设定物体及我心,皆依据空间时间,盖空时为物心存在之条件)存在吾人之直观形相中,而非存在对象自身中时,我非谓物体仅似所见在我以外,我心仅似所见在我所有自我意识中所授与。如以我所应视为现象者,而使之成为幻相,则诚我之过误。但此决非由感性直观之观念性原理而来之结果————事正相反。仅在吾人以客观的实在性归于此二种表象方式(即空间时间),吾人始无术制止一切事物因而转为幻相。盖若吾人以空间时间为必在物自身中所有之性质,又若吾人反省吾人所陷入之妄诞悖理,————即此二无限的事物,既非实体,又非实际属于实体之事物,而乃必须存在,且必须为一切事物存在之必然的条件,甚至一切存在事物虽皆除去,而比则必须连续存在者————则吾人当不能责巴克莱(berkeley)之斥物体为幻相矣。不仅如是,甚至吾人自身之存在,在依据时间一类虚构物之独立自存之实在性时,则亦必随之化为纯然幻相————顾此种妄诞谬论尚未闻有人犯及。
(四)在自然神学中,思维-对象[神],彼不仅绝不能对于吾人为直观之对象,即在彼自身亦不能成为感性直观之对象,吾人乃绵密从事,从彼〔神]之直观中除去时间空间之条件————盖因彼(神)所有知识必为直观,而非常常含有制限之思维。但若吾人已先将时间空间为物自身之方式,且以此种方式为事物存在之先天的条件,即令物自身除去,而此方式尚须留存,则吾人果有何权利以除去彼(神)直观中之时间空间?时间空间若普泛为一切存在之条件,则自必亦为神之存在条件。又若吾人不以时间空间为一切事物之客观的方式,则自必以之为吾人内外直观之主观的方式,此种直观,名为感性的,亦即为此故,此直观非本源的,即非由其自身能与吾人以对象存在之直观————此一种能与吾人以对象存在之直观,就吾人之所能判断者,仅属于第一存在者所有。而吾人之直观形相则依赖对象之存在,故仅在主观之表象能力为对象所激动时,始可能。
此种在空间时间中之直观形相固无须仅限于人类感性。一切有限之具有思维存在者,关于此点,自必与人类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