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之充分导引,同时又复指示此分类尚空虚而无内容也。
一一
此范畴表提示若干精美之点,对于由理性所得一切知识之学术方式,或有极重要之效果。盖此表在哲学之理论部分,为用极大,且在“本于先天的概念而又依据一定原理体系的分门别类之学问”,此表提供一全部学问之完备计划,实为不可缺少者,此就以下之点即知之,盖范畴表不特包含一切悟性之基本概念至极完备之程度,且复包有人类悟性中所有概念之“体系之方式”,因而提示所拟议中之思辨学问之一切节目以及此类节目之顺序,一如我在他处之所叙述者。
由此表所提示之要点:第一、此表虽包含四类悟性概念,但可先分为两组;第一组与直观(纯粹的及经验的)之对象相关,第二组则与此等对象之存在(在对象间之相互关系中,或在对象与悟性之关系中)相关。
在第一组中之范畴,我名之为数学的,在第二组中之范畴,则名之为力学的。前一组之范畴,并无与之相应之事物;惟在后一组中有之。此种区别须在悟性之本质中有其根据。
第二、就概念之一切先天的分类必为两分法而观,则此每一类中所有范畴之数常同为三数之一事,实堪注意。其尤直注意者,则每一类中之第三范畴,常由第二范畴与第一范畴联结而生。
故一切性即总体性实即视为单一性之多数性。制限性仅为与否定性联结之实在性;相互性为交互规定实体之因果性;最后必然性乃由可能性自身所授与之存在性。但不可因此即以第三范畴为仅引申的而非基本的悟性概念。盖联结第一概念与第二概念以产生第三概念,实须悟性之特殊活动,此与悟性在第一概念及第二概念中之活动不同。故(属于总体范畴之)数之概念,并非常仅依据多数性及单一性之概念而可能者(例如在无限之表象中);又若仅由原因概念与实体概念相联结,则我不能立即理解“其影响作用”,即不能理解一实体如何能为别一实体中某某事象之原因。在此类事例中,显见须有悟性之各别活动;在其他事例中,事正相同。
第三、范畴中属于第三组相互性之范畴,其与抉择的判断之方式(在逻辑机能表中与相互性范畴相应之方式)一致,不若其他范畴与其相应之判断机能一致之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