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时间之表象。此种空间时间之先天的表象之所以能产生,仅由于感性在其本源的感受性中所呈现之“杂多之综合”。于是吾人乃有纯粹之感知综合。
二想像力中再生之综合
常时互相追随或伴随之表象,终则成为联合,设立一种关系,由此即无对象时,此等表象之一,亦能依据一定规律使心转移至其他表象,惟此纯为经验的法则。但此种再生法则乃以二事为其前提者,即现象自身实际从属此种规律,以及在此等表象之杂多中,有依据某种规律之“共在或继起”发生。否则吾人之经验的想象力将永无机缘就其固有能力行使而永藏心中,等于已死且非吾人所知之能力。盖若朱砂时红时黑,时轻时重,人时成此状时成彼状,国土在一永日中有时满复果实,有时满蔽冰雪,则我之经验的想象力,永无机缘见红色而思及有重量之朱砂矣。又如一名,时以之称此物,时以之称彼物,或同一之物,时以此名称之,时以彼名称之,而绝无现象自身所从属之法则,则不能有再生之经验的综合。
故必有某某事物为现象之必然的综合统一之先天的根据者,使现象之再生可能。至此某某事物为何,则吾人苟一思及现象非物自身而为吾人所有表象之活动,终极则归之“内感之规定”,吾人即易发见此某某事物。盖吾人若能展示除直观包有“所以使再生之一贯的综合可能”之杂多联结以外,即吾人最纯粹之先天的直观,亦不产生知识,则此想象力之综合,自亦先于一切经验,根据于先天的原理;于是吾人必须假定一种想象力之纯粹先验的综合为“使一切经验所以可能”之条件。盖经验本身乃必然以现象之再现性为前提者。当我欲在思维中引一线或思维一画时之时间,又或表现某某特殊的数目,显然其中所包含之种种杂多表象,必由我在思维中逐一感知之。但若我在思维中常消失先在之表象(线之首段,时间之先在部分,或在所表现之数目顺序中之种种单位),当转移至以后之表象时,先有表象并不再现,则决不能得一完全之表象;凡以上所举示之种种思维,乃至空间时间之最纯粹的最基本的表象,皆无一能发生矣。
故感知之综合与再生之综合实为固结而不可分者。又以感知之综合乃构成“使一切知识所以可能”之先验的根据————此不独关于经验的知识,关于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