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_第二章 纯粹悟性之原理体系 第一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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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纯粹悟性之原理体系 第一节(2/3)

无“先天的或后天的根据”足证此判断之正当,则即无一切内部之矛盾,此判断仍为虚伪或无根据者。

“凡与事物矛盾之宾词,决不能属于此事物”之命题,名为矛盾律,乃一切真理之普遍的(虽仅消极的)标准。以此之故,此原理仅属于逻辑。其所适用之知识,仅普泛所谓之知识,与其内容无关,其所主张即:矛盾乃完全取消知识及使之无效者。

但矛盾律亦容有积极的使用,即不仅排除虚伪及误谬(此等虚伪及误谬,限于由矛盾而来者),且亦以之认知真理。盖若此之判断为分析的,则不问其为否定或肯定,其真理固常能依据矛盾律真切认知之。凡与“包含在对象之知识中及在其中所思维”之概念相反者,当然常为吾人所摈除。但因与此概念相反者,当与对象矛盾,故此概念自身自当必然为对象所肯定。

故于矛盾律必须认为一切分析的知识之“普遍的而又完全充足的原理”;但在分析的知识之范围以外,此矛盾律就其为真理之充足标准而言,实无其使用之权威及领域。

凡与矛盾律相背之知识,决不能免于自己否定之事实,乃使矛盾律成为不可欠缺之条件(nditioseanon),但非吾人所有“非分析的知识之真理”之决定根据。顾在吾人之批判的研究中,所论究者仅为吾人所有知识之综合部分;关于此种知识之真理,吾人固须时常注意不与矛盾律相背(因矛盾律为不可背者),但决不能自矛盾律求取任何积极之指导。

此著名之原理,虽无内容而仅为方式的,但有时由于疏忽,以含有极不需要之综合要素之揉杂成分之方法形成公式。其公式为:某某事物同时属有属无乃不可能者。此公式,姑不论以“不可能”一词所表现之必然的确实性为辞费,————因命题之性质已足明其为必然的确实者-且此命题乃受时间条件之影响者。故可改为:甲等于乙,同时即不能为非乙,但在时间继续中固能兼为乙与非乙二者。例如某人为青年,同时不能又为老人,但在某一时期中为青年,在别一时期中为非青年(老人)固自可能也。但矛盾律纯为逻辑的原理,其主张不容受时间关系之制限。故以上公式,完全与矛盾律之原意相背。

其误解乃起于吾人先将事物之一宾词与此事物之概念脱离,以后又以此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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