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_三 经验之类推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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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经验之类推(2/22)

之规律。

此类原理具有此种特质,即并不关涉现象及其经验的直观之综合,乃仅与现象之存在及与其存在相关“现象相互间之关系”有涉。顾某某事物在现象中所由以被吾人感知之方法,固能先天的规定之,即其综合之规律能立时授与吾人,盖即谓能在一切呈显吾人目前之经验的事例中,展示此种先天的直观之要素。但现象之存在,则不能先天的知之;且即容吾人以任何此种方法设法推断某某事物存在,吾人亦不能确定的知之,盖即不能预测“其经验直观与其他直观所由以区别之形状”。

以前二种原理乃所以使数学能应用于现象者,我名之为数学的原理,此等原理与现象之所以可能有关,且教示吾人现象(就现象之直观及其知觉中之实在者二者而言)如何能依据数学的综合之规律产生。此二种原理皆所以使吾人使用数量,以及能规定“现象为量”。例如我能先天的规定(即能构成)太阳光之感觉度量,由二十万倍月光之发光度量结合而成。故此类第一原理可名之为构成的原理(konstitutiv)。

但在欲使现象之存在,从属先天的规律之原理,则大异于是。盖因存在不能为吾人所构成,故此类原理仅能应用于存在之关系,且仅能产生规整的原理(regutiv)。是以吾人不能期望其有公理或预测。但若一知觉在“与其他知觉相关之时间关系”中授与吾人时,则即此其他知觉并不确定,因而吾人不能断定此其他知觉为何及其量如何,但吾人仍能主张在此其他知觉之存在中,必然与此一知觉在此种时间形相中联结。在哲学中之类推,与在数学中所表现之类推,异常不同。在数学中类推乃表显两种量的关系相等之公式,而常为构成的;故在比例式中,若已得其三项,则第四项即可由之而得,盖即能构成之者也。但在哲学中,其类推非两种量的关系之相等,乃两种质的关系之相等;故自己知之三项,吾人所能先天的获得之知识,仅为其与第四项之关系,而非第四项自身。但此关系能产生“使吾人在经验中寻求第四项”之规律,及“由之而能探索第四项”之标识。故经验之类推,仅为依据之则经验统一能自知觉发生之一类规律。并不教示吾人纯然知觉或普泛所谓经验的直观之自身如何发生。故此经验之类推,非对象(即现象)之构成的原理,而仅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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