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易之一切事物,则仅属于实体或种种实体之存在途径,即属于此等实体之规定。
以我所见,一切时代中,不仅哲学家即常识亦皆承认此永恒性为现象所有一切变易之基体,且常以此为不容疑者。关于此点,哲学家与常识间之不同,仅在哲学家申说更为明确,谓通贯世界之一切变易中,实体永存,所变者仅其属性耳。但我实未见有企图证明此明显之综合命题者。且实罕有以此命题列在此等纯粹的完全先天的自然法则之首列者(此为此命题所应属之位置)。实体乃永恒者之命题,诚为意义重复之命题。盖此永恒性为吾人应用实体范畴于现象之唯一根据;吾人首应证明现象中有某某永恒者之事物,以及转变仅为此永恒者存在之规定。但此种证明因其与先天的综合命题有关,故不能独断的发展,即不能自概念发展。然以绝未有人见及“此类命题唯与可能的经验相关,始有效力,因而仅由经验所以可能之演绎始能证明之者”,故以上之原理虽常假设为经验之基础(盖在经验的知识中始感有此基础之必要),而其自身乃绝未证明,诚不足以为怪矣。
一哲学家在人询以烟重若干时,答以:“自所焚材木之重量中减去所留存残灰之重量,即得烟之重量”。如是彼实以“物质(实体)在火中亦不灭,仅其形式受有变化”为不可否定之前提。至不能自无生有之命题,亦仅永恒性原理之别一结论,或宁谓为现象中“固有主体”之持久存在之原理之别一结论。盖若现象领域中吾人之所名为实体者,应为一切时间规定所固有之基体,则一切存在不问其在过去或未来,自必唯由实体及在实体中始能规定之。故吾人之能以实体名词名一现象者,正因吾人以其存在通贯一切时间为前提故耳,且因永恒性之名,尚不能适切显示其义,盖此名词乃专用之未来时间者。
但因永久之内的必然性与常存在之必然性,乃固结而不可分者,故用永恒性原理之名,亦自无妨。
gignidenihilonihil,nihinilpossereverti(无决不能生有,有决不能成无)之二命题,在古人常联结不分,顾今日则有误为分离之者矣,盖由于其误信此二命题为应用于物自身者,且以第一命题为有背于世界————即令就其实体而言————依存于最高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