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种事物”之知识及意识。我如表现一“在运动中之物体”之力之表象,此在我自为绝对的统一,我所有此力之表象,自亦单纯;因而我能以“点”之运动表现此种表象————盖物体容积在此处并非有关联应考虑之事,故能毫不损及其运动之力,任意视为极小之物,甚而视为存在一点中。但我不能因此即断言“若除物体之运动力以外,更无其他事物授与我,则能以此物体为一单纯的实体”————仅因其表象抽去容积大小因而成为单纯者。由抽象所到达之单纯者,与视为一对象之单纯者完全不同;抽象所得之“我”在其自身中固能不包有任何杂多,但就其他意义而言,如指心自身而言,则能成为一极度复杂之概念,以在其自身之中包有异常复杂之事物,且心云者,即指此等复杂事物而言也。于是我在此等论据中,发见有一种误谬推理。但欲防御此种误谬推理(盖若无某种预警,则吾人关于证明不怀抱任何疑念),则常须手际备有“关于意在证明经验以上之事物之综合的命题”之所以可能之标准,实为至要之事。此种标准,由以下之要求条件所成,即“证明”不应直接进达所愿望之断言,而仅由————能论证以先天的形相扩展所与概念直至理念及实现此种理念等等之可能性之————原理到达之。如常遵守此种审慎态度,以及在企图任何证明以前,吾人如熟虑如何及以何种可期待之根据,吾人能期望此种由于纯粹理性之扩展,及在此种事例中“其非自概念发展而来且在其任何可能的经验相关时皆不能预测之者”之洞察,果从何处得来,果如是,则吾人自能省免无数“困难而又无效果”之勤劳,对于理性不再期待其有明显超越其能力之事矣————或宁谓为理性在其被“极欲思辨的扩大其领域之热烈欲望”所袭时,不易使之服从自制纪律,以制止之也。
故第一规律为:吾人为此等证明获得正当之保证起见,非直至考虑“此等证明所根据之原理,果自何种源流得来,及有何种权利能期待吾人之推论成功”等等以后,不企图任何先验的证明。此等原理如为悟性原理(例如因果律),则以此等原理企图到达纯粹理性之理念,实为无益之举;盖此等原理仅适用于可能的经验之对象。此等原理如为纯粹理性之原理,则亦为劳而无益之事。理性诚有其自身之原理;但若以此等原理为客观的原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