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且此先天的与对象相关非由于纯粹的或感性的直观,而仅为纯粹思维之活动(即既非经验的又非感性的起源之概念),吾人乃预行构成“属于纯粹悟性及纯粹理性,吾人由之纯然先天的以思维对象之一类知识”之一种学问之理念。规定此类知识之起源、范围及客观的效力之学问,当名之为先验的逻辑,盖因其与论究理性之经验的及纯粹的二种知识之普泛逻辑不同,仅在悟性及理性之法则先天的与对象相关之限度内,论究悟性及理性之法则。
三普泛逻辑区分为分析论与辩证论古来宣传之问题所视为迫逻辑学者于穷地,使之或依恃可怜之伪辩,或自承其无知,因而自承其全部逻辑之为空虚者,即真理为何之问题。真理之名词上的定义,即真理乃知识与其对象一致,已假定为人所公认者,今所研讨之问题,乃一切知识之真理,其普泛及确实之标准为何耳。
凡知其应提何种问题为合理者,已足证其聪慧而具特见。盖若问题之自身悖理而要求无谓之解答者,此不仅设问者之耻,且可诱致盲从者之悖理解答,殆如古谚所云,一人取牡羊之乳,而别有一人以筛承其下之笑谈矣。
真理设成立在知识与对象之一致中,则此对象必因而与其他对象有别;盖若知识不与其相关之对象相一致,即令其包含有对于其他对象适用有效之点,此知识亦为虚伪。
顾真理之普泛标准,则必须为对于知识之一切事例皆能适用有效者,固不问其对象之差别何如。而此种标准(为普泛的)之不能顾及知识之各别内容(知识与其特殊对象之关系),则又彰彰明甚。然因真理正惟与此种内容有关,今乃欲求此类内容之普泛的真理标准,则自不可能而为悖理矣。充实而又普泛二者兼全之真理标准,实为不能求得之事。盖吾人既名知识之内容为其质料,则吾人必预行承认关于知识之真理,在其与质料有关之限度内,实无普泛之标准可求。盖此种标准就其性质言殆属自相矛盾者也。
但在另一方面,就知识之纯然方式(除去一切内容)以论知识,则在逻辑参明悟性之普遍的及必然的规律之限度内,必须在此等规律中提供真理之标准,又事之极明显者也。
凡与此等规律相背者皆为虚伪。盖悟性将因而与其本身所有之普泛的思维规律相背,即与其自身相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