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_三 经验之类推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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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经验之类推(13/22)

人始能经验的感知“时间联结中所有此种连续性”。

一切经验及其所以可能,皆须有悟性。悟性之主要贡献,并不在使对象之表象明晰,而在使对象之表象可能。悟性之使对象可能,则由于其输入时间顺序于现象及其存在中。

盖悟性对于所视为结果之每一现象,由其与先在现象之关系,各与以先天的在时间中所规定之位置。否则,现象将不能与时间自身一致,盖时间乃先天的规定其所有一切部分之位置者。今因绝对的时间不能为知觉之对象,故此种位置之规定,不能由现象与时间之关系而来。反之,现象必须互相规定彼等在时间中之位置,而使彼等之时间顺序成为必然的顺序。易言之,所继起者————即发生之事物————必须依据普遍的规律继所包含在前一状态中者之事物而起。于是有现象之系列发生,此种系列以悟性之助,在可能的知觉之系列中,产生与先天的在时间中所见及者同一之顺序及连续的联结,且使之成为必然的————时间为一切知觉必然在其中占有位置之内的直观之方式。

故所谓某某事物发生,乃属于一可能的经验之一知觉。当吾人视现象为已规定其在时间中之位置,因而视为一对象常能依据规律,在知觉之联结中发见之时,则此经验即成为现实的。此种规律吾人由之依据时间继续以规定某某事物者,乃“一事件在其下绝对必然继起者之条件,应在先在状态中发见之”云云。故充足理由之原理,乃可能的经验之根据,即就现象在时间继续中所有之关系而言,乃现象之客观的知识之根据。

此种原理之证明,依据以下之点。一切经验的知识,皆包含由于想象力之“杂多之综合”。此种综合,常为继续的,即其中之表象常互相继起。在想象力中,此种继起关于孰必须在先,孰必须在后,其顺序绝不确定,且继起的表象之系列,或前进或后溯,皆能行之无别者。但若此综合而为“所与现象之杂多”之感知之综合,则其顺序乃在对象中规定者,或更适切言之,此顺序乃“规定一对象者所有继续的综合之顺序”。依据此种顺序,则某某事物自必在先,且当先在事物设定时,别一某某事物自必继之而起。

我之知觉,如包含一事件之知识,即包含所视为实际发生之某某事物之知识,则此知觉必为经验的判断,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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