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张唯一之直接的经验为内的经验,吾人仅能由此内的经验以推论外的事物————且此种推论与吾人自所与结果以推论其确定之原因之事例相同,仅在不确实之方法中推论而已。在此特殊之事例中,吾人所误归之外的事物之“表象之原因”,或存在吾人自身之内部中。但在以上之证明中,已说明外的经验实为直接的,以及内的经验————此非吾人自身存在之意识而为吾人在时间中存在之规定————仅由此外的经验而可能者,“我在”之表象————此为表现能伴随一切思维之意识————确在其自身中直接包括一主观之存在,但此表象并不包括关于此主观之任何知识,故亦不包括任何经验的知识,即不包括此主观之经验。盖在经验,则除某某事物存在之思维以外,吾人尚须有直观,在此“我在”之事例中,则尚须有内的直观,此主观必须就内的直观————即时间————规定之也。惟其如是,故欲规定此主观,则外的对象绝不可缺;因而谓内的经验自身之可能,仅为间接的,即仅由外的经验而可能者。
注二、吾人认知能力在经验中即在时间规定中之一切使用,完全与此定理相合。不仅吾人除由其与空间中之永恒者相关之“外的关系中之变易”(运动,例如与地球上之对象相关之太阳运动)以外,不能知觉时间中之任何规定,且吾人所能以实体概念根据其上之永恒者(所视为直观者)亦除物质以外,别无所谓永恒者;且此永恒性,亦非由外的经验得来,乃先天的预行设定之为时间规定之必然的条件,亦即先天的预行设定之为————就其由外的事物之存在以规定吾人自身之存在————内感之规定。在“我”之表象中,关于我自身之意识并非直观,纯为一思维的主观自发性之智性的表象。故此“我”并不具有丝毫直观之宾词,此种宾词所视为永恒者,能用之为内感中时间规定之所依者。正与不可入性用为物质之经验的直观之所依者之方法相类。
注三、关于自我具有一定内容之意识其所以可能,须有外的事物之存在一事,并不自此事实即能推断外的事物之一切直观的表象,即包含此等事物之存在,盖外物之表象,颇能纯为想象力之所产(如在梦中及幻想中)。此种表象纯为以前所有外的知觉之再生,至此外的知觉,则如以上所说明,仅由外的对象之实在而可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