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_驳斥观念论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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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斥观念论(3/6)

吾人此处所欲证明者,乃普泛所谓内的经验仅由普泛所谓外的经验而可能之一点耳。至某一经验是否纯为想象的,则必自其特殊之规定及由其与一切实在的经验之标准相合而辨知之者也。11此一段结论乃第二版所增加者。

最后关于第三公准,其所关涉者乃存在中之实质的必然性,而非概念联结中之纯然方式的逻辑的必然性。盖因感官之任何对象之存在,不能完全先天的知之,而仅比较为先天的,与其他先已授与之存在相关而认知之;且即如是,又因吾人仅能到达所视为“必须包含在经验之前后联结中某一部分内”(此所与知觉即经验之一部分)之一类存在,故存在之必然性,绝不能自概念知之,而仅由依据经验之普遍的法则与已知觉者相联结而认知之。顾除依据因果律自所与原因而有结果之存在以外,无一存在能知其为必然在其他所与现象之条件下而存在。故吾人所能知其必然存在者,非事物(实体)之存在,仅此等事物所有状态之存在;而事物状态之存在所有此种必然性,吾人仅能自知觉中所与之其他状态,依据因果之经验的法则认知之。因之可谓为必然性之标准,唯存在可能的经验之法则中,此即“一切发生之事物,由其在现象领域中所有之原因,先天的规定之”云云之法则。于是吾人所知之必然性,仅为自然中其原因已授与吾人所有此等结果之必然性,而“存在”中所有之必然性性质,不能推广至可能的经验领域以外,且即在此领域中,亦不能适用于“所视为实体之事物”之存在,盖实体绝不能视之为经验的结果——一即不能视之为出现及发生者也。故必然性仅与合于“因果之力学的法则”之现象关系,及根据此法则能先天的自一所与存在(因)推论至其他存在(果)之可能性等相关。“一切发生之事物,假设为必然的”云云,乃使世界一切变化从属一法则————即从属必然的存在之规律————之原理,无此法则,则世界将不能有名为自然者矣。故“无一事物由盲目的偶然性发生”(undonondaturcas)云云之命题,乃自然之先天的法则。“自然中之必然性,无一为盲目的,常为条件所规制,故为可以理解之必然性”(ondaturfatu)云云之命题,亦同一为自然之先天的法则。一者皆为由之使变化之进行、从属于“事物之本质”(即视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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