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对象为其所规定。斯时仅按种种形相,表现“关于普泛所谓对象”之思维而已。顾概念之使用包括————对象由之包摄于概念下之————判断作用,因而至少包括————某某事物在其下始能在直观中授与之————方式的条件。如缺乏此种判断条件(图型),则一切包摄之事皆成为不可能矣。盖若如是,则绝无能包摄于此概念下之事物授与吾人。故范畴之纯然先验的使用,实际绝无使用,且亦无确定的对象,乃至在其纯然方式中所能规定之对象亦无之。是以有以下之结论,即纯粹范畴不足为先天的综合原理,以及纯粹悟性之原理仅有经验的使用,绝不能有先验的使用,以及在可能的经验范围以外,不能有先天的综合原理等等是也。
故如以下所言,实最适切。纯粹范畴一离感性之方式的条件,则仅有先验的意义;但又不能先验的使用,以此种使用,其自身即为不可能者,盖在判断中所使用之一切条件,皆为此等范畴所无,即绝无包摄“任何所可称为对象者”在此等概念下之方式的条件。盖因斯时以其纯为纯粹范畴,不应经验的使用,且又不能先验的使用,故当离去一切感性时,此等范畴即绝无使用之处,即不能应用之于任何所可称为对象者。此等范畴乃关于普泛所谓对象之“悟性使用————即思维————之纯粹方式”;但因范畴仅为悟性之方式。故仅由范畴绝无对象能为所思维或为所规定也3。
但吾人在此处将陷于所难避免之幻想中矣。盖就范畴之起源而言,范畴与直观之方式空间时间不同,并不根据于感性;故范畴似容许有推及感官所有一切对象以外之应用。
但就实际言,则范畴仅为思维之方式,包含“先天的联结直观中所与杂多在一意识中”之纯然逻辑的能力;故一离吾人所可能之唯一直观,则范畴之意义尚不如纯粹感性的方式所有之意义。盖由此等感性的方式,至少有一对象授与吾人,而联结杂多之形相(此为吾人悟性所特有之形相)则在缺乏————杂多在其中始能授与吾人之————直观时,竟绝无意义可言者也。同时,吾人如名所视为现象之某某对象为感性存在体(现象),则因斯时吾人辨别“吾人由之直观对象之形相”与属于物自身之性质不同,在此区别中含有吾人将后者————就其自身所有之性质考虑吾人虽并不如是直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