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之思想上之存在物。不应以此等理念为自身独立存在,仅能视为具有“图型之实在性”而已————一切自然知识所有系统的统一之规整的原理之图型。仅应以此等理念视为实在的事物之类似者,不应以其自身为实在的事物。吾人自理念之对象除去其条件,此等条件乃制限吾人悟性所提供之概念,但亦唯此等条件,吾人始能对于任何事物具有确定的概念。
于是吾人之所思维者,乃————吾人对之绝无概念(就其自身而言),但仍表现其与现象之总体相关,有类现象间之相互关系之————某某事物。
吾人如以此种方法假定此类理想的存在者,则吾人实际并未推展吾人知识于可能的经验对象以外;仅由“其图型由理念所提供”之系统的统一,推展此种经验之经验的统一而已————故此种理念并无权利要求为构成的原理,仅能为统制的原理。盖容许吾人设定与此理念相应之事物,即某某事物乃至一实在的存在者,并非即谓吾人宣称由先验的概念以扩大吾人关于事物之知识。诚以此种存在者仅在理念中设定,而非设定其自身,故仅以之表现系统的统一,此种系统的统一乃用为理性之经验的使用之规律者。至关于此种统一之根据,即关于“统一所依据为原因”之存在者之内的性格为何,则绝无所决定者也。
故纯粹思辨的理性所授与吾人关于“神”之先验的唯一确定的概念,就其最严格之意义言之,乃有神的;即理性并未确定此一概念之客观的效力,仅产生“其为一切经验的实在之最高的必然的统一之根据”之某某事物之理念而已。此某某事物,除依据理性之法则类推其为“一切事物之原因”之实在的实体以外,吾人不能思维之。在吾人敢于以此事物为一特殊的对象,而不永以“理性之统制的原理之纯然理念”为满足之限度内,乃以完成一切思维条件为远过于人类悟性力之所及而置之,此即吾人必须思维此某某事物之所以然。顾此种思维进程与追求吾人知识中之完全系统的统一之进程(对于此种进程理性至少不加以限制)乃不相容者。
以下之点,即此种假定之理由所在:盖若吾人假定一“神”,对于其最高完成之内的可能性或其存在之必然性,吾人固不能有丝毫概念,但在另一方面,则吾人对于“与偶然的事物有关之一切问题”,皆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