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_第七节 根据理性之思辨的原理之一切神学之批判-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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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根据理性之思辨的原理之一切神学之批判-2(9/11)

与以满意之解答,且关于理性在其经验的使用中所追求之最高统一,亦能与理性以最圆满之满足。至吾人关于此假定自身不能使理性满足之一事,乃显示其为理性之思辨的实际利益,并非————能以其自远超于理性范围以上之点出发为正当之————任何洞见;且即由此实际利益,努力总括理性所有之对象,视为构成一完全的全体者也。

吾人今到达“论究此同一假定之思维进程”上所有之一种区别,此种区别颇似琐碎,但在先验的哲学,则极为重要。即我在相对的意义中固可有充分根据假定某某事物(suppositioretiva),但无绝对的假定此某某事物(suppositoabta)之权利。

此种区别在纯然之统制的原理之事例中应考虑之。吾人认知此原理之必然性,但对于其必然性之由来,则绝无所知;且吾人之所以假定其有最高的根据者,仅以欲更能确定以思维此原理之普遍性耳。例如当我思维一“与纯然理念乃至与先验的理念相应”之存在者为存在之时,我并无权利假定此种存在者自身之存在,盖因并无概念使我由之能思维足以适合此种目的所视为确定之任何对象————凡关于我之概念之客观的效力所需要之条件,皆为此理念自身所摈除矣。实在性、实体、因果作用等之概念,乃至“存在之必然性”之概念,除其“使关于对象之经验的知识可能”之用途以外,绝无可用以规定任何对象之任何意义。故此等概念能用以说明感官世界中所有事物之可能性,但不能以之说明宇宙自身之可能性。此等说明之根据,应在世界以外,因而不能为可能的经验之对象。

但我虽不能假定此种不可思议之对象自身存在,顾仍能假定其为与感官世界有关之“纯然理念之对象”。盖若我之理性之“最大可能之经验的使用”,依据一理念(系统的完全统一之理念,此理念我今将更精密规定之),则此理念自身虽绝不能在经验中适当展示之,但欲接近经验的统一之最高可能的程度,则仍为势所必需者,故我不仅有资格且亦不得不实现此理念,即“对于此理念设定一实在的对象”。但我之设定此种对象,仅以之为我所绝不知其自身之某某事物,且以其为此种系统的统一之根据,在与此种统一有关之范围内,我乃以“与悟性在经验的范围内所用之概念相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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