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_第二节 视为纯粹理性终极目的之决定根据之最高善理想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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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视为纯粹理性终极目的之决定根据之最高善理想(5/8)

。故视吾人自身为在恩宠国中之一事————此处除吾人由不值幸福之行为自行限制其所应得之分以外,一切幸福皆等待吾人之来临————自实践的观点而言,乃理性之一种必然的理念。

实践的法则在其为行为之主观的根据(即主观的原理)之限度内,名为格率。关于道德之“纯洁程度及其结果”之评判,依据理念行之,至关于道德律之遵守,则依据格率行之。

吾人生活之全部途径应从属道德的格率,实为必然之事;但除“理性以纯为理念之道德律与————对于依据道德律之行为,规定其有精密与吾人最高目的适合之一种结果(不问其在今生或来生)者————发动的原因相联结”以外,此事殆不可能。故若无“神”

及无“吾人今虽不可见而实期望之一种世界”,则光荣之道德理念,乃成为赞美叹赏之对象,而非目的及行为之发动所在矣。盖因此等道德律,不能完全实现————在一切理性的存在者实为自然之事,且为此同一纯粹理性先天所决定而使之成为必然的之————目的。

幸福就其自身而言,在吾人之理性视之远非完全之善。理性除幸福与足值幸福(即道德的行为)联结以外,并不称许幸福(不问个人倾问,如何愿望幸福)。道德就其自身及所伴随之足享幸福之价值而言,亦远非完全之善。欲使“善”完全,则行为足值“幸福”之人,必须能期望参与幸福。乃至毫无一切私人目的之理性,苟处于应分配一切幸福于他人之地位,则除福德一致以外,亦不能有其他之判断;盖在实践的理念中,道德与幸福两种要素本质上联结一致,至其联结之形相,则为道德性情乃参与幸福之条件及使之可能者,而非相反的,幸福之展望使道德性情可能者。盖在后一情形中,此种性情殆非道德的,因而不值完全之幸福————幸福自理性之观点而言,除由吾人之不道德行为所发生之制限以外,不容有任何制限。

故幸福仅在与理性的存在者之道德有精密之比例中(理性的存在者由此精密的比例致力于足值幸福之行为),构成————吾人依据纯粹的而又实践的理性之命令所不得不处身其中————此种世界之最高善。此种世界实仅为一种直悟的世界,盖感性世界并不期许吾人能自事物本质有任何此种“目的之系统的统一”。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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