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统一之实在性,除根据于本源的最高善之基本设想以外,亦无其他任何根据。在如是思维之最高善中,备有“最高原因之一切充足性”之目性具足之理性,依据最完备之计划,以建设事物之普遍的秩序,且维持之而完成之————此一种秩序在感官世界中,大部分隐匿而不为吾人所见。
此种道德的神学,具有优于思辨的神学之特点,即道德的神学势必引达“唯一的一切具足的理性的元始存在者”之概念,而思辨的神学则在客观根据上甚至指示其途径之程度亦无之,至关于其存在,则更不能与人以确信矣。盖在先验神学及自然神学中不问理性能引吾人到达如何之远,吾人皆不能发见有任何相当根据以假定只有一唯一的存在者,此唯一的存在者,吾人极有理由应置之于一切自然的原因之先,且能在一切方面以此等自然的原因依存其下。顾在另一方面,吾人若自所视为世界之必然的法则之“道德的统一”之观点以考虑“所唯一能以其适切的结果授之于此种必然的法则,使此种法则因而对于吾人具有强迫力”之原因,必须为何种原因,则吾人自必断言必须有一唯一的最高意志,此种最高意志乃包括一切此等法则在其自身中者。盖若在种种不同意志之下,吾人如何能发见目的之完全统一。以自然全体及其与世界中道德之关系,从属彼之意志,故此“神”必为全能;以彼可知吾人内部最深远之情绪及其道德的价值,故必为全知;以彼可立即满足最高善所要求之一切要求,故必遍在;以此种自然与自由之和谐,永不失错,故必永恒,以及等等。
但此种智性世界中所有此种目的之系统的统——————此一种世界实仅所视为自然之感性世界,但以之为一自由之体系,则能名之为直悟的即道德的世界(regnugratiae恩宠国)————势必引达“依据自然之普遍法则构成此种大全体之一切事物”之有目的的统一(正与前一种统一依据道德之普遍的必然的法则相同),于是实践的理性与思辨的理性相联结。若此世界应与理性此种使用,即无此种使用,则吾人自身将不值其为具有理性者,盖即道德的使用一致————此种使用乃完全根据最高善之理念————则此世界必须表现为起于理念。如是一切自然之探讨,皆倾向采取目的体系之方式,扩而充之,即成为一种自然神